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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州市ldquo崇耕rdquo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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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纬三十崇农尚耕

诞生于年,是依托于崇州市优越的自然环境生产的优质农产品以及农副产品的区域公用品牌。“崇耕”不仅指“崇州造”优质农产品,同时寓意着崇州人重农、爱农,把农事发扬光大之意。

年12月,《“崇耕”公共品牌使用管理规范》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公开发布,今天,《崇州市“崇耕”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发布。以下为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崇州市人民*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标准化品牌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崇府发〔〕8号),培育打造崇州市“崇耕”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规范“崇耕”品牌的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崇耕”是指由崇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注册,依托崇州市优越的自然环境生产的优质农产品及加工品的区域农业公用品牌。崇州市农业农村局开展品牌管理工作。第三条“崇耕”商标的使用,由具备相应条件者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并经审查通过后方可使用。第四条“崇耕”商标使用认定工作遵循自愿申报、总量控制、择优、无偿的原则。

第二章使用条件

第五条“崇耕”商标仅限于崇州市通过准入审查的农业种植、养殖、加工类品牌产品使用。申报主体应满足第六条要求,且种植、养殖、加工类农产品应同时满足第七条要求。第六条申报主体应满足以下条件:(一)依法登记,且注册地在崇州市境内(包括但不限于:崇州市境内的有关企事业单位、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及自然人等),且具有稳定的生产基地(工厂)或经营场地;(二)农产品加工经营主体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加工;(三)已准入“崇州市农业标准化示范点培育库”;(四)拥有自主品牌,并完成商标注册;(五)近三年无质量安全事故;第七条申报主体的产品应满足以下条件:(一)产品通过绿色食品、有机产品或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任一认证且在有效期内,或产品达到以上同等质量要求;(二)产品具备相应的生产和质量标准;(三)产品具有专业机构检测报告,且检测结果合格;(四)产品如实在崇州市AI农业云平台及市级以上追溯平台录入生产、加工记录信息,消费者可查询。第八条优先准入条件:(一)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四川省著名商标”“四川名牌”“知名商标”等称号;(二)产品来自获得“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示范区”或“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的区域;(三)获得出口资质;(四)产品质量达到国外先进标准;(五)获得市级及以上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称号;(六)获得市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或“老字号”等称号。

第三章申报程序

第九条申报程序第十条申报程序说明(一)申请材料提交申报主体应向市农业农村局递交申请材料;(二)资格初审市农业农村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单位的资质审查工作,审查通过的,形成初审名单。审查不通过,如需补充材料的,及时将需补足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主体;如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及时退回申请;(三)核实确认市农业农村局将形成的初审名单提交市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核实,确认名单中的申请主体三年内无质量安全事故及相应行业一年内无质量安全类处罚等情况,核实通过后,形成核实确认名单;如不符合的,及时退回申请;(四)现场审核通过核实确认的名单,组织现场审查;(五)结果公示将最终审查结果在市农业农村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六)颁发使用许可证经公示无异议的经营主体,由市农业农村局颁发“崇耕”商标使用许可证;(七)建立档案市农业农村局自“崇耕”商标使用许可证颁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建立“崇耕”品牌准入主体档案。

第四章商标使用

第十一条“崇耕”商标仅限于被许可的品牌产品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商标授权使用范围包括:(一)在主营产品的标签、包装、说明书及其它附着物上使用商标;(二)在产品展示、推介等活动中使用商标;(三)在宣传产品和服务的各类广告中使用商标;(四)在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下使用商标。第十二条设计附有“崇耕”商标的包装、标签、广告等情形时,使用者须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核同意并备案后,方可自行印制使用,且使用要求包括:(一)“崇耕”商标的使用者须严格按照注册商标的设计图案使用,不得自行改变该标识的文字、图案及其组合和比例,印刷标识的规格不得小于自身产品商标的规格,且排列在申请产品商标之前或之上,须符合GB《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NY/T《新鲜水果包装标识通则》要求;(二)申请主体持有自身产品商标或“三品一标”标志的,应在产品包装上以母子商标的形式使用“崇耕”商标和自有商标或“三品一标”标志;(三)“崇耕”商标原则上印制在产品包装物正(前)面左上角。产品标签、说明书及其它附着物上使用商标,须规范醒目;(四)申请主体在使用“崇耕”商标时须建立“崇耕”商标使用台账,确保“崇耕”商标品牌不流失。第十三条“崇耕”商标使用期限为1年,到期需继续使用者,须在“崇耕”商标使用许可证有效期满前15个工作日内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崇耕”商标续用申请,由市农业农村局审查通过后,颁发新的“崇耕”商标使用许可证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五章商标使用人权利

第十四条申请主体申请使用“崇耕”商标未获批准并认为审查不公正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市农业农村局申诉。第十五条在销售活动中使用“崇耕”商标受法律保护。第十六条在国内外农产品经营活动中,可以使用“崇耕”商标进行产品广告宣传。第十七条可优先推荐农产品准入成都市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天府源”。第十八条可优先参加崇州市的农业技术培训、贸易洽谈、信息交流等活动。第十九条可享有商标使用服务与信息资源共享的权利。第二十条可享受崇州市溯源管理、金融支持、渠道拓展、宣传推广等公共资源服务。第二十一条可优先享受各级*府的农业标准化品牌化奖补。

第六章商标使用人义务

第二十二条使用“崇耕”商标的主体单位应接受市农业农村局指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对产品的质量进行抽检。第二十三条使用“崇耕”商标的农产品须统一纳入崇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溯源管理系统。第二十四条“崇耕”商标使用人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使用商标。第二十五条“崇耕”商标使用人无条件接受市农业农村局对其农产品质量和商标使用的监督,同时,维护使用“崇耕”商标产品的质量和声誉。第二十六条“崇耕”商标使用人应建立严格的商标使用规定,并配专人负责该项工作,确保“崇耕”商标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也不得对外转让、出售、馈赠。第二十七条及时向市农业农村局反馈“崇耕”品牌产品质量,以及社会人士和市场消费者对该商标的接受度与满意度。

第七章商标管理和保护

第二十八条市农业农村局对贴标产品实行动态监管,采取定期检查、产品抽检、溯源管理等一系列监管措施,确保“崇耕”品牌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产品每个生产周期至少检查一次,凡是年内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或抽检2次不合格的,停止使用授权,两年内不再接受其申请。第二十九条市农业农村局通过崇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溯源系统,加强贴标产品的溯源信息管理,保证溯源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可靠性。第三十条市农业农村局定期召开会议,通报“崇耕”商标使用情况,制定生产监督检查和质量监测计划。第三十一条崇州市相关单位向海关总署申请商标知识产权备案,加强进出口环节的商标保护。根据使用“崇耕”商标的产品进口国或地区的法律状况,开展国际商标注册工作,保护商标境外权益。

第八章退出机制

第三十二条商标使用期间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市农业农村局将撤销“崇耕”商标使用资格和许可证:(一)商标使用许可证到期未提出续用申请;(二)使用人主动提交书面退出申请;(三)使用人一年内不参加“崇耕”相关的各类活动;(四)发现存放、使用违禁物品或非法添加剂;(五)产品被检出农残、抗生素等农业化学投入品含量超标,因产品质量问题被有关职能部门施以行*或刑事处罚;(六)不按本办法规定使用商标;(七)出现影响“崇耕”品牌声誉的其他行为。第三十三条被撤销“崇耕”商标使用资格的,市农业农村局在公众信息网公开发布信息,并书面告知使用人。使用人应立即终止使用商标,剩余带有商标的物料在半月内自行销毁,市场上流通的带有商标的商品应在两个月内撤出市场。第三十四条对擅自使用、仿冒“崇耕”商标及其他损害“崇耕”商标形象和声誉的,将根据《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提请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追究其侵权行为和违法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未涉及事项,由崇州市农业农村局与商标使用人共同协商解决。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崇州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公开发布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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