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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公告
()川破3号
本院于年7月30日作出()川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四川森磊淼绿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年8月26日作出()川破3号决定书,指定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成都分所担任四川森磊淼绿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管理人。四川森磊淼绿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年11月20日前,向四川森磊淼绿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