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就宾馆、租赁房屋治安管理问题
向公安机关制发检察建议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新检建〔〕5号某公安机关:本院在办理犯罪嫌疑人万某、邹某等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过程中,发现你单位存在一些治安管理和办案方面的问题,为进一步提高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现根据《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特向你单位发出检察建议。一、提出检察建议所依据的案件事实本院经审查查明:犯罪嫌疑人万某自年辍学后一直无稳定工作,因喜欢*博长期混迹于各个*楼,因此认识到开设*楼获利丰厚。自年起,其先将其堂弟犯罪嫌疑人万某、同乡犯罪嫌疑人徐某、程某网罗在其身边开*楼。混出名声之后,犯罪嫌疑人徐某等社会闲散人员先后跟随万某。该伙人或自己开设*楼,或在发现他人的*楼后通过威胁、恐吓、暴力等手段强行入股分红,通过“以黑护*”、“以*养黑”的方式不断壮大自己的势力。年底,和犯罪嫌疑人万某早在社会上相识的犯罪嫌疑人邹某出狱,犯罪嫌疑人万某邀请犯罪嫌疑人邹某共同开*楼,随着犯罪嫌疑人邹某带领犯罪嫌疑人杨某等人员加入后,势力愈发壮大,逐渐形成了以犯罪嫌疑人万某、邹某为组织者、领导者,以犯罪嫌疑人徐某等十余人为积极参加者,以唐某等二十余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以新建区及周边地区为据点,在居民小区等场所开设*场,称霸一方,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在案证据显示,犯罪嫌疑人万某为了方便管理,有事及时调度,使用从*楼非法获取的经济收益,常年在宾馆包房或在龙珠小区等地租房供组织成员住宿。犯罪嫌疑人万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常年住宿宾馆有某宾馆等4家,现查明年至年期间万某用张某等人的身份证在某宾馆长期包房,住宿开支达7万余元,一般开1间房间,有时候人多开2间,固定为和房间。犯罪嫌疑人万某将某宾馆作为其犯罪组织成员聚集点,该团伙多次犯罪前将全体成员召至某宾馆商议。万某手下金某等十余人长期未经登记违规入住,并将车钥匙等重要物品放置于前台,将涉案车辆“全顺运兵车”停在宾馆附近,为违法犯罪做相应准备。本案中,某宾馆前后两任经营者万某某、邓某均明知“万某和他一群小弟是社会上打罗的老短”,仍长期违规提供住宿服务,允许其十余名团伙成员不登记身份信息入住1-2间房间,甚至提供前台保管涉案车辆车钥匙等住宿之外的服务。二、暴露出的主要问题在办理万某等人涉黑案件过程中,我们发现你单位一些日常办案和监管方面的漏洞,主要有:(一)对辖区宾馆、酒店等场所监管力度不够,入住登记制度落实不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旅游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两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宾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两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你单位相关部门对某宾馆等场所日常抽查、检查工作不到位,长期监管缺失,致某宾馆在-年期间,长期、多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为多人违规提供入住服务,且未受到有效处理。(二)对辖区社区、居民楼治安、租房等管理不到位。一是对租房情况摸排不到位。根据《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对租赁房屋实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记、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同时,规定房屋出租人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犯罪嫌疑人万某曾在某小区等地租房供团伙成员居住,据在案证据反映,租房期间周边群众均明知是“一群老短居住”“他们是打罗的”,并向业主等人进行过反映,你单位未及时对辖区租房情况排查,未了解到相关情况;二是对在居民区开设*场情况掌握不到位、打击力度不够。犯罪嫌疑人万某等人先后在新建区某小区等地开设*场,多个*场虽被查处过但仍死灰复燃,个别*场甚至开设长达2年多未被有效查处。如“老某”*场自年起就在某小区公然开设,期间群众多次举报,你单位一直未进行有效查处,致该*场不断发展壮大,在周边造成恶劣影响。三、对策建议为进一步强化治安管理,加大打击犯罪力度,提高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特向你单位提出如下建议:(一)加强对宾馆等营业场所的监管和警示教育。一是加大对宾馆、酒店等场所的法律宣传力度,提升宾馆经营者的守法意识,要求其发现可疑人员、可疑情况时必须及时向公安机关反映;二是督促落实宾馆营业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的相关要求,加强对宾馆等场所的监管,严格要求辖区宾馆对住宿的旅客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未经登记不得入住。同时加大对违规经营行为的处罚力度。对长期违规经营的宾馆等场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及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依法进行相关处罚;三是对辖区宾馆入住情况进行定期分析,对长期包房居住、多人共同居住在宾馆、有吸*及犯罪等前科劣迹的人员开房等情况不定期进行突击检查,切实加大监管力度。(二)加强对居民小区的治安管理。一是根据《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加强对居民小区等地的治安管理和法律宣传,要求业主出租房屋必须登记身份证件、入住人员等,如发现违法线索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二是主动与辖区居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加强联系,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及时了解该区域内流动人口、房屋出租等信息,掌握是否存在无业人员聚居、利用居民楼开设*场等情况,对异常情况依法核查;三是做好线索摸排工作,不定期到辖区各居民小区开展暗访、线索摸排等工作,做实做细工作台账,对刑事犯罪多发、治安问题突出的小区开展专项整治。对以上建议若有异议,请你单位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请根据实际情况认真研究落实上述建议,并将落实情况于收到检察建议书后两个月内书面函告本院。年7月1日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万某、邹某某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中,发现了其暴露的问题后,认真组织检察官全面梳理案情,查阅案卷资料,深入开展交流研讨。年5月30日,经检察长决定立案,并开展调查核实,查明部分派出所治安管理不到位的问题。年6月初,该院在起草检察建议书初稿后,多次与公安机关负责人及分管领导沟通,充分听取被建议单位的意见建议。
年6月13日,经检察委员会审议通过,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向公安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内容:一是建议加强对宾馆等营业场所的监管和警示教育。加大对宾馆、酒店等场所的法律宣传力度,提升宾馆经营者的守法意识,出现可疑人员、可疑情况时必须及时向公安机关反映;严格要求辖区宾馆对住宿的旅客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未经登记不得入住。同时加大对违规经营行为的处罚力度,对长期违规经营的宾馆等场所,依法进行相关处罚;对辖区宾馆入住情况进行定期分析,对长期包房居住、多人共同居住在宾馆,有吸*及犯罪等前科劣迹的人员开房等情况不定期进行突击检查,切实加大监管力度。二是建议加强对居民小区的治安管理。加强对居民小区等地的治安管理和法律宣传,要求业主出租房屋应登记身份证件、入住人员等,如发现违法线索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主动与辖区居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加强联系,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及时了解该区域内流动人口、房屋出租等信息,掌握是否存在无业人员聚居、利用居民楼开设*场等情况,对异常情况依法核查;做好线索摸排工作,不定期到辖区各居民小区开展暗访、线索摸排等工作,做实做细工作台账,对刑事犯罪多发、治安问题突出的小区开展专项整治。
年7月1日,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在被建议单位召开座谈会,现场宣告送达新检建〔〕5号检察建议书。座谈会由两个单位的分管领导和相关办案人员参加,由检察官向被建议单位人员当面宣读检察建议书,并就检察建议的相关规定、内容、落实及回复时限等进行阐释,获得了被建议单位的理解。被建议单位认为检察机关指出问题精准,意见建议于法有据、合情合理。
公安机关收到该检察建议后,召集多个派出所及治安、户*等业务部门,就新检建〔〕5号检察建议书提出的问题研究整改措施。年7月23日,公安机关书面回复,表示采纳并积极落实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检察建议。一是强化对宾馆等营业场所的监管。对宾馆、酒店的安全性和规范性进行科学评估、全面把控,严格按照规定安装旅客登记系统,对有条件的场所安装云眼探头,构建技防设施管控平台;强化警示教育,组织宾馆、酒店等营业场所经营人员开展法律宣传和警示教育,通过实地检查、突击抽查等方式,对宾馆、酒店等营业场所开展治安检查和宣传教育,加大对违法违规问题的查处力度,处罚了一批违法违规宾馆、酒店,处理了多名违法违规宾馆从业人员,取得明显整治效果。二是强化对居民小区的治安管理。在总结“雪亮工程”建设基础上创新推出“智慧云眼”,试点小区的月刑事警情发案率大幅下降;完善社区警务工作机制,由社区民警联合社区网格员全面摸排辖区的出租房屋,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登记管理;拓展“线上警务”,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