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京报
《通知》进一步明确,居民拟在中心城区新购住房的(包括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其家庭成员位于近郊区(市)县(东部新区、青白江区、新津区、简阳、都江堰、彭州、邛崃、崇州、金堂、大邑、蒲江)的住房,不再纳入家庭住房总套数计算。
此外,《通知》规定,优化无房居民家庭认定标准。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成都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登记购房之日前2年内无住房转让记录的,认定为无房居民家庭。同时,《通知》将成都市原有无房居民家庭认定标准中的“年10月1日开始,在成都市没有住房转让交易记录”,优化调整为“登记购房之日前2年内无住房转让记录”,其他认定标准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