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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水域电鱼被抓现行两男子获刑并赔偿渔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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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新闻记者钟晓璐

近日,四川崇州市人民法院在四川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巡回公开审理被告人王某某、雷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两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七个月,并结合其悔罪表现,依法宣告缓刑。

今年4月,王某某、雷某某两人携带逆变器、电瓶等工具,来到崇州市大划街道白马河段,用电瓶连接逆变器的方式捕鱼,并被接到群众举报的公安民警和崇州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现场挡获。

现场称重,王某某、雷某某共捕获了5个鱼种,共计克。经四川省水产学校认定,2名被告人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渔业资源损失恢复费用.50元。崇州市检察院以2名被告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崇州法院提起公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崇州法院依法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审理,王某某、雷某某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造成较大的渔业资源损失,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国家对水产资源的保护制度,破坏渔业生态环境,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属共同犯罪。

同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王某某、雷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给生态环境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崇州法院分别判处2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七个月,并结合其悔罪表现,依法宣告缓刑。2名被告人还应承担渔业资源损失恢复费用为.50元;并在成都市级媒体上发表公开道歉。审理后,2名被告人自愿与成都市锦江区绿氧生态环境保护中心签订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协议,自愿参加社会公益劳动,学习环保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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